數位大餅/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Q:什麼是大餅?

A:警方認定的行車記錄器是指車子將車子車速及行車狀況記錄於一張類似大圓餅上,而非指車上錄影設備,當有事故時只要您的貨車超過8噸,警方就會要求提供,若司機無法提供或忘了換紙或機器故障(機器故障依法不得上路),警方得依法開立罰單,罰款金額9000~12000元。

Q:為什麼要改裝數位大餅?
A:1傳統大餅,司機每天要換紙,且換下來的紙須保存一年備查,司機忘了換紙或沒保存一年,被查到,罰單9000~12000元。

Q:警方為什麼會查大餅?
A1:當有交通事故時,警方一定會要求司機提供.
A2:當有疑似肇事潛逃案件是,警方可要求提供一年內之大餅資料.

 

Q:數位大餅須要月租費嗎?
A:數位大餅保身是不須要月租費的,但目前市面上多間廠商將gps衛星定位與數位大餅綁在一起,進而向客人收取月租費,所以基本上數位大餅本身是不須要月租費,除非您好有gps車隊管理的須求.
註:但因為大餅本身每兩年須要檢驗及校準一次,故每兩年須要重新認證,會有500~800元之領證費用.

 

Q:數位大餅都同一規格嗎?
A: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法規簡介 
 

改裝成數位大餅,省時又方便,不怕司機沒換紙,也不用花費時間保存一年內的圓餅,我們的數位大餅,資料保存在機器內一年,可隨時印出提供給警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 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一規定,大車應裝設行車紀錄 器。並應檢附定期檢測合格證明。

 

免換大餅紙,長期雲端存查

★大餅數位化資訊上傳雲端,可即時查詢瀏覽。
★可於平台線上下載,並同時提供多方瀏覽及稽查。

 
 

告別罰金,避免忘記換紙

★不需每天換紙,避免忘記換紙之人為疏失。
★老闆們,不再擔心被罰9,000~12,000元了!

 
 
 
 

路檢稽查Pass Pass Pass

遇路檢可馬上由車上印出行車紀錄紙。

★不需透過雲端列印,雲端主要是可保存一年 供檢查用。

 
 

數位大餅讓您省去繁瑣的作業

無需再換大餅紙、大餅紙建檔存留,也不用怕大餅紙丟失,數位大餅將自動儲存行車紀錄,雲端保存,可線上隨時調閱。

 
 
 

16-1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數位大餅

 
 

與市場上0元行車紀錄器(只通過16的數位大餅)
最大不同:16-1的數據能夠在當下能夠直接列印(未來新車標配的數位大餅皆須通過16-1法規)。

 
產品功能特性
1.通過:交通部法規,ARTC測試,經VSCC認證審驗合格。
2.自動傳輸每秒行車紀錄(實際車速、實際里程,可擴充各項燈號、車門等)。
3.可儲存90天,行車紀錄 (實際車速、實際里程等),可自動覆蓋較舊資料。
4.具CAN Bus通訊介面。
5.主機參數設定(後台程式發送、手機SMS簡訊、隨身碟手動設定)。
6.內建三段式超速即時警示功能。
7.具看門狗(watch dog)及自動重置(Auto Reset)功能。
8.設備異常事件發送後台。
9.遠端韌體更新FOTA(Firmware OnThe Air)。
10.省電模式設計,長時間停車低耗電率。

可選購:雲端儲存功能,並有車隊管理功能,選購雲端儲存功能後
行車記錄於本公司雲端儲存1年,可隨時透過電腦下載資料並享有車隊管理功能。(車隊管理功能)

 
 

16-1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數位大餅(硬體規格)

 
ㄔ 
硬規格 外觀尺寸:190x115x58 mm
重量:主9機 650 g
電源供應:12V~36V
耗電量:MAX 1500 mA (24V)
工作溫度:-20℃ ~ +70℃
工作濕度:10 ~ 90% RH
4G 模組:Quectel EC21-AU
GPS模組:中科微電子
USB埠:Type A USB
備援電池:鋰電池
記憶體:8GB Micro SD Card
列表機:熱感紙列印
顯示螢幕:可顯示 中文繁體 / 英文 / 數字 等特殊符號
Power Manager System 設備待機耗電流:40 mA (含以下)
過電流保護:2A
過電壓保護:Power input 最大值
輸入訊號 數位輸入訊號(ON/OFF)*4
實際車速 x 1
實際轉速 x 1
電門開關 x 1
通訊介面 標準RS-232介面x3
CAN Bus x1
標準A type USB x 1
輸出訊號 外接擴充聲光警示訊號
標準配件 GPS天線3M x1
4G天線1.5M x1
I/O2電源線組 x1
USB隨身碟 x1
USB延長線2M x1
外接擴充聲光警示器
I/O1訊號線組 x1 (選配)
 
 

數位大餅/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Q:什麼是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A:台灣交通法規規定8噸以上大貨車或遊覽車,並須加裝行車紀錄器(類似飛機上的黑盒子,在有事故時可藉此黑盒子判斷事故原因)
                也就是俗稱的大餅,而數位大餅就是將傳統類比大餅數位化,將行車記錄車速,轉速等資料數位儲存,司機可不須每日更換大餅紙並保存。


Q:數位大餅種類
          A:數位大餅共分兩大類
          1.通過行車紀錄器法規第16條:
           主機無螢幕,無法列印,遇攔檢只能由USB讀出資料或由伺服器下載資料,安裝此款,交警可能還是會被開罰單,但可透過申訴塗銷。
           2.通過行車紀錄器法規第16-1條:
           主機有螢幕及小印表機,遇攔檢時可直接操作印出行車記錄供警察檢查:


Q:數位大餅須要將行車紀錄回傳到伺服器嗎?
          A:數位大餅已將車上行車紀錄器訊號數位化,並儲存在主機內的記憶體,所以並無硬性規定一定要回傳到伺服器,目前隨新車標配的數位大餅
        (112年1月1日起購買的8噸以上新車已強制規定一定要採用數位式的)皆沒回傳到伺服器。


萬一車上車機故障有可能會遺失重要行車紀錄

回傳式數位大餅:
目前由車隊管理廠商安裝的數位大餅皆會將行車軌跡及車速回傳到伺服器並保存一年,萬一車上車機故障或因事故毁損,也不怕調不出重要資料。

每個月須繳交月費。
 
 

本公司數位大餅專案

 
 
機型 JAS-106 JAS-106-4G JAS-208 JAS-208-4G
數位大餅功能
USB下載
認NCC認證 16 16 16-1 16-1
ARTC測試 通過 通過 通過 通過
伺服器保存   1年   1年
車隊管理功能
(功能介紹超連結)
   
租借或買斷 買斷 0元車機(租借)買斷 買斷 0元車機(租借)
車機費用 市價12800元
(本公司車隊客戶請來電洽詢優惠價)
車機0元
月租350元
市價19800元
(本公司特價中,請來電洽詢)
車機9000元
月租300元

1、車機租借,免車機成本免裝機費。
2、雲端伺服器雲端自動備份一年,隨時調閱免煩惱。
3、除了行車紀錄資料,行駛軌跡、業務報表也一併保存一年可隨時調閱。

1.司機不用每天換紙,尤其是半夜12點過後,若有出車須於0:00~2:00停於路邊換紙。
2.不怕司機沒將大餅繳回,導致被稽核時,找不到資訊而受罰(罰單9,000~12,000元)。

 


16-1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數位大餅適用對象

 
 
 

符合「車輛安全審驗基準第16-1條」

  • 110/1/1出廠

    新型式9人座以上大客車、3.5噸以上大貨車

  • 112/1/1出廠

    各型式9人座以上大客車、3.5噸以上大貨車

>>專題報導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法規簡介 車安中心 廖樹德 一、行車紀錄器種類及功用 行車記錄器的主要目的在於有效紀錄駕駛工作時數及車輛相關行車數 據,除可作為監理單位定期查驗車輛駕駛是否有超時超速等違法行為的重要 依據外,當發生意外事故時,更可做為事故研判的重要憑據,透過其所記錄 的數據資料分析,還原事故發生現場,同時縮短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的時 間,因此行車記錄器亦可稱為汽車的黑盒子。 行車記錄器大多安裝於駕駛座儀表板附近,依行車紀錄器資料紀錄及儲 存方式可分為機械式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及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機械式行 車紀錄器是將車輛行駛資訊,由指針刻畫於專用紀錄紙,判讀行車資訊時, 需拆下紀錄紙張由專業人員進行資料判讀,伴隨著電子科技的進步,行車紀 錄器逐漸發展成數位式,由表一可知,相較於傳統式行車紀錄器,具有體積 小、重量輕、行車資料記錄數位化等優點,且功能也愈來愈強大。 表一、機械式與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比較 項目 機械式行車紀錄器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外觀 運作單元 機械原件 微處理器 體積 大 小 操作方式 使用特殊紀錄紙卡,需每日更 換及填寫基本資料 使用記憶體自動紀錄全程行車資 料 資料記錄方式 紀錄紙卡 記憶體;另尚可提供列印功能 判讀方式 需專業人員以人工方式分析判 讀 資料下載至外部裝置進行深入分 析 可靠性 可靠性低 可靠性高 功能擴充性 擴充彈性較小 可擴充並連接不同訊號源以因應 不同的運輸或營運管理需求。 二、國內外行車紀錄器發展情形 歐盟自 2006 年 4 月起強制規定大型商用車輛需加裝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Tachograph),日本則規定特定車輛需裝載行車紀錄器,惟並未強制規定需 使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而美國則僅規範駕駛的工時,並未強制規定需使用 行車紀錄器。另日本雖未強制要求需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但仍針對數位 式行車紀錄器訂定相關規範,其中包含分析軟體、資料輸出格式及列印等功 能;歐盟則以四種 IC 卡作為資料下載媒介及管理權限,詳細記錄駕駛員活 動,且具有列印功能,並詳細規範行車紀錄器資料傳輸之通訊協定及定檢方 式,其相關規範較為完善,且著重車隊管理,但也相對複雜。 有鑑於國內用車環境較為複雜,加上國內持有有效審查報告之數位式行 車紀錄器廠商名單共計有 8 家業者及 13 種以上的機型,各廠牌機型之數位 式行車紀錄器均有各自之判讀軟體,部分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無法現場即時輸 出行車資訊,行車資料亦需透過專用接頭及儀器輸出,由後端原廠判讀軟體 進行行車資訊判讀,衍生舉發與判讀軟體監理單位無法取得及無統一格式等 疑義,增加監理單位路檢、聯稽查核的困難度。 為解決上述問題,以及考量國內行車紀錄器使用現況與相關單位所提建 議與需求,針對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之規範研擬,初期先排除過於複雜之功 能,採較為簡化、符合國情需求且通用之規範,經多次會議討論後,交通部 遂於 107 年 1 月 31 日發佈檢測基準增修內容,並規範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新型式之 M2、M3、N2 及 N3 類車輛及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 各型式 M2、M3、N2 及 N3 類車輛應裝設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十六 之一規定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三、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構造與功能要求 行車紀錄器為安裝於車輛,並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顯示及記錄車輛運行 細節及駕駛者實際駕駛時間等資訊,其主要構造與功能要求如下: 構造 功能要求 紀 錄 設 備 電纜 能連續量測,並能提供車速及與車輛行駛 運轉傳感器 總距離相符之里程數。 車 裝 機 體 處理單元及資料儲存器 具備自我檢測功能,並能監控異常狀態控 制顯示、列印、車裝機體(UV)及下載 之行為。 即時時鐘 時間量測能永久量測,並數位化提供日期 與時間。 顯示器 顯示內容應包含,預設資料、警告有關的 資料、使用選單有關及使用者要求的資 料。 經緯度紀錄 能持續記錄並儲存車輛位置資料,包括行 駛過程中之即時時間、位置資料及平均速 度。 手動輸入裝置 駕駛及共同駕駛活動之監測及其相關手 駕駛姓名/ID 輸入裝置 動功能設定。 視覺警告 事件及故障偵測與警告提醒。 列表機 能從資料儲存器中列印最近二十四小時 及指定日期之駕駛活動、事件及故障資 訊、技術資料。 校準/下載接頭 資料下載介面至少應為 RS232 及 USB 接 頭。 資料下載檢讀軟體 具有繪製行駛速度曲線圖之功能。其橫座 標為時間,縱座標為與時間對應之車輛行 駛速度值,曲線圖上同時還應包括車牌號 碼、駕駛姓名/ID 等內容。 礙於國內市面上行車紀錄器品牌至少 8 家以上,如欲訂定符合各家之通 訊協定規範實屬不易,經與國內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業者及相關單位多次會議 討論,建議朝訂定資料產生方式及資料輸出內容統一格式辦理,故本基準不 僅規範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檔案儲存格式,亦針對檔案輸出命名規則訂定規 範: (一)、檔案儲存格式應採用十六進位編碼、8421BCD 碼及 ASC II 字元碼。 (二)、檔名應為: 如此,資料下載檢讀軟體即可針對各廠牌機型所輸出之檔案進行資料讀 取與顯示,以解決有關判讀軟體監理單位無法取得及無統一格式等問題。 四、試驗標準 由於車內環境較一般使用環境惡劣,如高震動、溫度落差大等,對於行 車紀錄器是極大的考驗,為確保其具備抗嚴苛環境之能力,故仍需對其精 度、耐溫、耐震及耐久等性能進行確認試驗: (一)、精度試驗: 1.速度量測之精度應優於或等於一公里/小時。 2.瞬時速率紀錄容許誤差(單位:公里/小時) 3.距離量測之精度應優於或等於0.一公里 4.行駛距離紀錄容許誤差:每一百公里為二公里。 5.時間量測的精度應優於或等於一秒。 6.行駛時間紀錄容許誤差:未滿二天用者,四分鐘;超過二天以上 N 天 用者,[4+2(N-1)] 分鐘。 (二)、環境試驗: 1.溫度特性:攝氏零下十五度到六十度之溫度範圍(六十度時之濕度約為 百分之五十),其各部不得有異常現象,且與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 下規定: (1).行駛距離:每一百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2).瞬時速率:六十公里/小時,應在六公里以內。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應在二分鐘以內。 2.耐溫性:行車紀錄器於攝氏七十度及攝氏零下三十度分別靜置一小時 之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再執行前述精度試驗其瞬時速率、 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容許誤差,應符合精度試驗之規定。 3.耐振性:行車紀錄器依正常之安裝狀態裝置於振動試驗台上,驅動軸 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百分之八十之速率迴轉,依上下方向(四小時)、前後 方向(二小時)、左右方向(二小時)連續施加振動頻率為三十三赫茲、全 振幅為二毫米之振動試驗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且與試驗 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行駛距離:每一百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標準速率 三十 四十 六十 八十 一百 一百二十 行車紀錄器紀 錄容許誤差 二.五 三.0 三.0 三.五 四.五 四.五 (2).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應在二分鐘以內。 4.耐久試驗:行車紀錄器依照其正常安裝狀態,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的百 分之八十的速率連續運轉三萬公里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 與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行駛距離:每一百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2).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應在二分鐘以內。 五、結論 國內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之問題,一直以來為主管機關所重視,本次基準 增訂適用範圍擴及所有 M、N 類大型車輛,朝大型車輛安全管理更加完善目 標邁進;數位式行車記錄器除了紀錄時間、車速、里程、經緯度座標位置、 駕駛員和車輛的資料基本功能外,亦可透過行車數據即時轉換及快速的資訊 傳遞,獲取更即時、更精確的行車資訊,若與後端系統、車隊管理系統整合, 搭配智慧交通運輸監控系統平台,藉由其擴充功能,應可有效管理大型車輛 駕駛工時,大幅降低管理成本,且能有效管控危險性較高車輛,進一步保障 用路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