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名稱與關鍵條文

名稱 所屬法規 / 基準 關鍵條文 / 附件 重點內容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第 16-1 點(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附件十六之一 規定 M2、M3、N2、N3 類車輛應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 規定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視野輔助/防止捲入裝置之罰鍰範圍。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一般)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第 16 點 / 附件 16 在舊制/原先“機械式行車紀錄器(大餅紙式)”的規範中,某些大型車早期有裝設義務(稱為“16 數位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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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車型與時間節點(16-1 規範)

下表為根據公開法規與公告整理,目前「16-1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規定適用的車型與時間節點:

時間 / 出廠條件 適用車型 / 類別 規定內容 / 要求

自 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 起,新型式 M2、M3、N2、N3 類車輛 M2、M3、N2、N3(即大型客車、大型貨車) 新型式車輛需裝設符合法規的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自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起,既有型式 M2、M3、N2、N3 類車輛 M2、M3、N2、N3 不論型式新舊,所有這些車型出廠(或投入使用)時都必須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推廣對象(商用車、營業車) 大客車、大貨車、3.5 噸以上小貨車 法規與業界多在談及 3.5 噸以上貨車、小貨車也納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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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舊制 / 傳統 “16 大餅 / 機械式行車紀錄器” 規範

在 16-1 規範生效之前,臺灣已有 “16 點” 或“16 大餅/機械式行車紀錄器” 的規範,主要針對更大型或特定的營運車輛:

根據業界說明,「16 數位大餅」曾應用於 8 噸以上的大客車 / 大貨車,以及部分 8 噸以下車型。 

某些舊出廠車型,若屬於早期商用車,也可能被要求裝設機械式行車紀錄器(大餅紙式)。

隨著法規演進,新舊車型逐步被納入數位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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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則與義務摘要

情況 法條 / 規定 罰鍰 / 處分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1 條 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12,000 至 24,000 元罰鍰 
裝設的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行駛 同上 處 9,000 至 18,000 元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資料或使用不當,導致無法正確記錄 同上 處 9,000 至 12,000 元罰鍰 
定期檢驗時,需檢附合格行車紀錄器證明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 定期檢驗規定 若未達規定,可能影響定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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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結與建議

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

1. 目前法規重點在於「16-1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規範」

適用車型為 M2、M3、N2、N3 類(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小貨車)

新型式車從 110 年 1 月 1 日起要遵守,既有型式從 112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納入 



2. 傳統「16 點 / 大餅式」規範在過去已有部分商用車適用,但現在逐步被取代或整合到數位化規定中。


3. 若車輛屬於大型客車、大貨車或 3.5 噸以上小貨車,尤其是營運用途者,應特別注意是否已符合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的規範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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